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原告 呂楊月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 律師
趙政揚 律師相對人 吳雅芬 (即 沈潘安 之承受訴訟人)
沈佳瑄 (即 沈潘安之 承受訴訟人)
沈佳芸 (即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
沈家弘 (即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沈潘安(歿)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 沈棟樑 等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吳雅芬、沈佳瑄、沈佳芸、沈家弘為被告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潘安於民國113年3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吳雅芬,及子女沈佳瑄、沈佳芸、沈家弘,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二第181至186頁),自應由相對人吳雅芬、沈佳瑄、沈佳芸、沈家弘為被告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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