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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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債務人 張文宏 債務人 李如意
一、債務人張文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叁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文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如意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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