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
原告忠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孝忠 被告常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俊嚴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