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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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八九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惠琇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九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與 蔡媽福 均為民國九十年中華民國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在高雄市第二選區之候選人。被告竟意圖使蔡媽福不當選,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許,在高雄市○○路○○○號競選總部,接受慶聯電視台記者 吳昭君 、 劉元 發訪問及錄影時,發表「某年某月某日在漢來飯店,由 侯西峰 做調人,那麼有一位被外界視為黑金級的無黨籍候選人已經跟他開出了一千萬,而當時蔡議員索求兩千萬,所以中間是有一些討價還價的空間啦,我是聽說啦,我是聽說啦,他正在找退選的下台階」等影射蔡媽福向不詳姓名無黨籍立法委員候選人索取新台幣二千萬元作為退選代價之不實言論。利用慶聯電視台播放,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而以錄影方法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選民對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品德、操守等判斷之正確性,及貶損蔡媽福之名譽,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罪嫌。審理結果,以被告犯罪不能證明,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㈠證人吳昭君於第一審調查時證稱:「(對採訪對象正式訪問方式為何?)當時我有請甲○坐在位置上,並把麥克風架好,有說明要開始錄影。在正式採訪錄影之前是有閒聊,但有無錄影我不記得。」;證人 劉元發 證稱:「之前吳昭君有先跟甲○閒聊,我在旁邊架錄影機,等錄影機架好,請甲○坐在椅子上,我們才開始錄影,閒聊過程並沒有錄影。」(見第一審卷第七十一、七十二頁)因此在同一次調查時,證人吳昭君、劉元發均證稱被告前揭如起訴書所載之言論是在正式訪問時所言(見同上卷第六十六、六十九頁)。又原審前審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審判期日之錄音,被告提出譯文,該譯文上並以黃色註記處多處,經原審勘驗後認該黃色註記處與錄音光碟相符(見原審上更㈠卷第五十四頁至八十頁、第九十一頁)。依前揭譯文以黃色註記有關證人劉元發之證言部分(見前揭卷第六十五、六十六頁):「(那你當時候在拍攝過程,你認為這一段是正式的採訪還是屬於好像主題完畢了,跟吳小姐一個聊天的性質,聊一些選情?)那是一段正式的訪問。」、「(一段正式的訪問?你怎麼認定那是一段正式的訪問?)因為我當時攝影機用腳架架好、麥克風也擺好,然後這個問題是一連串下來的,我沒有移動過我的機器,也沒有移動過麥克風,我手一直抓著機器站在那邊。」、「(但是你們那時有提出一個採訪的正式主題?)沒有。文字記者提出問題就一直問下去,一直往下問了。」、「(吳昭君小姐說那天是有一個訪問主題,那你怎麼會是說沒有?)她會提出第一個問題是她想問的,本來預先想問的,但是之後的發展會想出第二個問題,她會一直問下去。」、「(那表示第二個問題是吳小姐問甲○委員的?)對,她提問的。」前揭證述如果均可採取,在正式錄影採訪前,吳昭君是有與被告閒聊,閒聊時並無錄影,但於錄影後,即屬證人吳昭君、劉元發所稱之「正式訪問」,且會由訪問之內容發展出問題而持續訪問下去,似無所謂一個採訪之正式主題。原判決對於劉元發之證言何以不足採取,並未敘明證據取捨之理由,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㈡原判決理由以證人吳昭君證稱:「當時不知道有蔡媽福要退選之相關傳聞」,足證蔡媽福有無退選代價之傳聞,吳昭君採訪之前並不知情,不可能列為採訪之主題,已甚明確等語。但被告於第一審供稱:「……記者訪問完之後,吳昭君記者說,我們再做個背景再聊一聊,吳昭君主動提出說外面有在傳蔡媽福有可能會退選,問我是否聽說過這件事,所以我就說我有聽說,我就談到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的那段話」(見第一審卷第九十二頁)。證人劉元發亦證稱:「(那表示第二個問題是吳小姐問甲○委員的?)對,她提問的。」(見原審上更㈠卷第六十六頁)所供如果均可採取,蔡媽福是否要退選之傳聞這個主題,證人吳昭君於採訪被告之前早已知悉。原判決並未敘明前揭證據資料何以不足採取之理由,遽採取吳昭君之證言,認定蔡媽福有無退選代價之傳聞,吳昭君採訪之前並不知情,不可能列為採訪之主題云云,自有採證違背證據法則及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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