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13號原告 周廖秀梅 訴訟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已解除委任)
王識涵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宋進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提出上訴理書,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5000元,原告即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即72萬8552元),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5元,復未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