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08號抗告人即原告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原告與被告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付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年6月29日106年度補字第808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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