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9號原告 梁昭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石城李佳樺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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