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相對人 張凱翔 關係人 洪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七行「惟 王藝程 未依約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惟洪美玉未依約履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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