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13號原告 周廖秀梅 訴訟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被告 宋進明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