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122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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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被   告  徐駿豪   住○○市○○區○○街00巷00號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22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

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賴慧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394元,及其中15,236元

  ,自民國(下同)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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