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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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73號

原告 許聰仁 (已歿)

生前籍設臺北市○○區○○里○○○○街0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許秀霙 (監護人)

被告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吳柏璇

被告 林威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4日由其法定代理人許秀霙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民事起訴狀收狀戳存卷可按。惟原告已於112年11月1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補正,自應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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