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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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58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