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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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59號
原告 李林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唐御庭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