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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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59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謝浩一

被告 郭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42,07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43,764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326,590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5,485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342,075元

附表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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