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8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陳國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0,481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