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4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月2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