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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