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98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8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其收受之贓物,據被害人甲○○於警詢陳稱,約值新台幣5萬元,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盧聰明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