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21號再審原告甲○○即上訴人再審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12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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