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41號抗告人 張詩如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張詩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2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而入監執行,於民國105年4月12日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37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復於107年11月13日、108年2月26日、5月30日未依規定報到及接受尿液採驗,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典獄長以其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應遵守事項之規定且情節重大,報請撤銷其假釋,再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20日以法授矯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撤銷其假釋,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執更戊字第72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所餘殘刑3年1月又23日,抗告人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原審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撤銷上開執行指揮書,經法務部重新審酌,以抗告人有反覆實施相同或相類似犯罪之具體情狀,基於特別預防之考量,乃以109年12月18日法矯字第10903025410號函維持原撤銷假釋處分,是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12月21日另以
108年執更戊字第729號之1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上開殘刑,於法有據。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且本案非屬監獄行刑法第153條規定於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已繫屬於法院之聲明異議案件,抗告人不服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處分,於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抗告意旨以其施用毒品為緩解疼痛,無所認反覆施用毒品,且所犯施用毒品案件,僅判處有期徒刑4月,撤銷假釋有違比例原則為由,指摘檢察官對上開殘刑之指揮執行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又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檢察官倘係依據法律規定,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撤銷假釋之處分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於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應循行政爭訟途徑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本件抗告人於假釋期間,因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且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情節重大,法務部依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重新審酌,維持原撤銷假釋之處分,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乃據以開立108年度執更字第729號之1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前開毒品案件等罪之殘餘刑期等情,有卷附法務部109年12月18日法矯字第000000000000號函、該署109年12月21日108年度執更戊字第729之1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原裁定依調查所得,以檢察官本件指揮執行殘刑無違法或不當,駁回抗告人執行異議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陳詞,就原裁定已詳為論駁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辯,另指摘法務部維持撤銷假釋之處分如何不當,依前開說明,核非聲明異議之範疇,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鄧振球法官宋松璟法官林海祥法官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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