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356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蔡文桐

戴士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萬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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