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80號

原告 洪健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888元(本金30萬元+起訴前利息12,8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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