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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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三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伸程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伸程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九十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局尚未核定,故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八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八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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