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5號
原告 吳宜庭
被告 陳柏凱
上列當事人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字第78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1年度附民字第51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