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517號
上 訴 人 林奕廷
法定代理人 林熙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精品家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