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64號再審聲請人 連濟傑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劉鳳枝 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4號確定裁定,提出再抗告狀,聲明不服,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