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聲請人吳佩諭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為保障後續財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向本院預納墊付之財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0元。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3條、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3
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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