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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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794號債權人南興富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關茗方 上列債權人南興富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林伯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南興富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關茗方為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公所備查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二、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為幾何?及其計算式為何?並提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
三、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本。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