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即本院99年度婚字第31號案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邱仕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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