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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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1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玄商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484元,應繳裁判
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5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敘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
證據:
1.被告借款後歷次還款明細,最後一次繳款日期、金額及充抵
明細。
2.原告確有交付借款予被告收受之撥款證明資料。
3.所提出貸款總約定書第18條管轄法院記載之詳細內容及性質
,並說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及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