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李良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振偉俞彥葳許嘉維田恆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二、被告洪振偉、俞彥葳、許嘉維、田恆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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