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建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騰貴 代理人 陳秀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心羽┌──────────────────────────────────────────────┐│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澎│105年0月0日│27,720元│0000000│││││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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