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孝親 代理人 李俊仁 相對人 賴瑞麟
賴福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61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聲請確定前開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61號判決,就訴訟費用分擔部分諭知訴訟費用新台幣48,322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判決業已確定,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48,322元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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