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達德士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源 代理人 陳秀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心羽┌───────────────────────────────────────────┐│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莊○○│澎湖區漁會信用部│105年0月00日│14,404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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