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86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劉恩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捌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恩綺於民國92年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
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
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104年10月21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77,49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61,342元。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58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恩綺│民國104年10│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77499││月22日│││││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