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約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二號
原告錦錩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哲忞 被告電基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號兼法定代理人甲○○住被告馨雲貿易有限公司
設兼法定代理人 蔡黃秀英 住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貳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原告除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柒拾叁萬捌仟叁佰貳拾元外,尚請求依前開金額十倍計算之違約金亦即新台幣柒佰叁拾萬萬叁仟貳佰元,共計捌佰壹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新台幣捌仟壹佰貳拾壹元,尚有新台幣柒萬叁仟叁佰陸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