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審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茲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而裁定自九十二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原審改判量處有期徒刑四年,抗告人捨棄第三審上訴,惟檢察官仍提起上訴,致本案無法確定,影響抗告人報請假釋時應得之分數成績,故請撤銷原裁定,准予具保候傳以利照顧幼子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經查本案既尚未確定,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原裁定已予說明,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賴忠星法官張清埤法官呂永福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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