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汪團森 律師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