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附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戊○○
甲○○丙○○乙○○被上訴人丁○○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十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丁○○被訴偽造文書及侵占部分無罪,被訴背信及侵占(民國五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六十五年二月十二日)部分免訴,因而為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吳昆仁法官陳世雄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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