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上訴字第一七0號
上訴人即被告 涂永豐 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涂永豐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涂永豐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羈押期間屆滿。
二、茲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明峰法官劉慧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