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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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112號聲請人乙○○
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丙○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聲請人乙○○、甲○○○之父即相對人丙○(民國3年00月0日生)因患有重度視障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現更因年邁,致智力嚴重退化,罹有失智症,雖居住家中,但終日臥床,日常生活完全需依賴他人,完全喪失對外界事務之判斷能力,前經鈞院以94年度禁字第
251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其應置監護人,惟禁治產人丙○並無法定監護人,且因禁治產人丙○已無長輩及同輩親屬,致親屬會議成員不足,而無法召開親屬會議。而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禁治產人丙○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與聲請人關涉甚鉅,應為利害關係人,自為有權召集親屬會議之人,得向法院提出聲請,爰請求鈞院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丙○之次女甲○○○、三女 游沛蓁 、四女 游碧雲 、長媳 林于靖 、長孫 游景麟 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會議紀錄等件為憑。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乙○○、甲○○○為禁治產人丙○之子女,前曾向本院聲請宣告丙○之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第251號裁定宣告丙○之為禁治產人,惟現無可擔任禁治產人丙○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為憑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上開禁治產宣告裁定一份在卷足參,堪信為真。是故,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之人數,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丙○之次女甲○○○、三女游沛蓁、四女游碧雲、長媳林于靖、長孫游景麟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該5人(如附表所示)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
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游沛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號6樓 游碧雲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中和市○○路○○號7樓 林于靖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游景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