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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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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