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再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二一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右列聲請人自訴被告甲○○侵占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廿九日確定判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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