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52號原告伯克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紘至 被告柏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址設臺北市大同區,為原告起訴狀所載,且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