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THIHUONG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9號、108年度執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THIHUONG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THIHUONG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考。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是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應具有管轄權。又如附表編號1至63、6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64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查,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予准許,爰由本院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末就附表編號64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1至63、6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參之前開意旨,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7日│106年3月17日│106年3月17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7日│106年3月17日│106年3月17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7日│106年3月17日│106年3月17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7日│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9日│106年3月19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2日│106年3月22日│106年3月24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34│35│3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37│38│3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0│41│4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3│44│4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6│47│4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5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9│50│5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5日│106年3月25日│106年3月25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52│53│5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5日│106年3月25日│106年3月26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55│56│5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6日│106年3月26日│106年3月26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58│59│6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6日│106年3月26日│106年3月26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61│62│6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6日│106年3月26日│106年3月26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80││查││10、8165、10547│10、8165、10547│10、8165、10547││││、12383、14085│、12383、14085│、12383、1408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實││5、808號│5、808號│5、80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106年度易字第56││決││5、808號│5、808號│5、808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64│6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8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20日│106年2月3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0│106年度偵字第11│││查││10、8165、10547│455號│││││、12383、14085││││││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7年度易字第43│││實││5、808號│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107年11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107年度易字第43│││決││5、808號│4號│││├─────┼────────┼────────┼────────┤││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2月17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65、8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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