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美惠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1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美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90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3年4月2日確定,嗣於104年4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註冊商標貼紙等物共1,143件,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詹美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3月3日以103年度偵字第903號為緩起訴處分,由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3年3月28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246號維持原處分而確定,且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緩字第2187號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註冊商標貼紙,確屬被告所有,為其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且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為仿冒品,博仲法律事務所 陳絲倩 律師所出具之認定通知書在卷可憑(警卷第97頁),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確為仿冒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 鍾文岳 律師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憑(警卷第73頁),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確為仿冒品,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鑑定人 賴麗玉 所具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憑(警卷第18頁),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確為仿冒品,有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人吳圓圓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警卷第33頁),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確為仿冒品,有美商(新)維爾康公司大中華區資深主管CecilliaChi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警卷第25-32頁),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確為仿冒品,有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人 賴芳君 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警卷第38頁),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物,確為仿冒品,有國際影視公司法務主任 邱愛倫 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警卷第74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按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沒收依據│├──┼──────────────────────┼───┼──────┤│一│仿冒迪士尼公司「 米奇米妮唐老鴨 、奇奇蒂蒂│233張│刑法第40條第│││、小熊維尼」註冊商標貼紙││2項、商標法│├──┼──────────────────────┼───┤第98條(102││二│仿冒日商三麗鷗公司「凱蒂貓」註冊商標貼紙│473張│年度保管字第│├──┼──────────────────────┼───┤5303號,偵卷││三│仿冒瑞士商香奈兒公司「CHANEL」註冊商標貼紙│12張│第25頁至第27│├──┼──────────────────────┼───┤頁參照)││四│仿冒日商桑克斯公司「拉拉熊」註冊商標貼紙│84張││├──┼──────────────────────┼───┤││五│仿冒美商維爾康公司「海綿寶寶」註冊商標貼紙│100張││├──┼──────────────────────┼───┤││六│仿冒美商花生米公司「史奴比」註冊商標貼紙│88張││├──┼──────────────────────┼───┤││七│仿冒日商動畫公司「櫻桃小丸子」註冊商標貼紙│38張││├──┼──────────────────────┼───┤││八│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公司「哆啦A夢」註冊商標│94張││││貼紙│││├──┼──────────────────────┼───┤││九│仿冒日商雙葉社公司「蠟筆小新」註冊商標貼紙│2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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