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盧靖宇   (現於法務部0000000執行中)
相 對 人  高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
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
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
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
止執行可言。
二、查原告訴請停止執行拍賣其位於新北市○○區○○里○○○
00號不動產,然本院查無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案
件繫屬乙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停
止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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