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17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17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1748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
二、聲請狀繕本四件。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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