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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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65號原告 藍之光 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藍之光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被告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進盛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複代理人 林貴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3年7月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
5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1號判決、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10
7年11月28日台民二107台上1167字第1070000002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8至156頁反面、第163頁),是本件之先決問題已確定,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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