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0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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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04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林子傑
被   告  黃子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貳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曹德英
計算書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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